(1)VOC治理设施应在生产设施启动前开机,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状态之前不得开启生产设施;治理设施在生产设施运营全过程(包括启动、停车、维护等)应保持正常运行,在生产设施停车后且将生产设施或自身存积的气态污染物全部进行净化处理后才可停机。
(2)企业应明确 VOC治理设施关键固定参数设计值和正常运行时操作参数指标范围限值,通过检查这类指标是否正常且稳定,用以判断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3)定期检查 VOC治理设施状况,包括设备运行效果、技术参数指标、设备管道安全、设备壳体、内部、零部件、仪表、阀门、风机等方面。可采用感官判断(目视、鼻嗅、耳闻),现场仪表指示值读取和信息料收集,量具和便携式检测仪现场测量,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等方法。
(4)根据检查结果适时开展治理设施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工作不宜在运行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更换失效的净化材料,尽快修复密封点的泄漏以及损坏部件,按期更换润滑油及易耗件,定期清理设备和设施内的粘附物和存积物并对外表面进行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