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产中,因不同工艺环节进出料的变化,物料VOCs含量在不同工艺环节是不同的,需按工序逐一核实是否属于VOCs物料(VOCs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具体方法如下:
①对于单一成分有机物质(纯物质),按蒸气压或沸点判断。
常温下(20℃)蒸汽压大于等于10 Pa 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常压下(101.3 kPa)沸点小于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挥发性特征的有机化合物。可通过化学手册、安托因方程、网络查询等工具,确定蒸气压或沸点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②对于混合物,按VOCs 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判断是否属于VOCs 物料。
根据物料组成及配方,符合①中条件的有机物质,质量加和占比大于等于10%。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如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VOCs 含量检测方法,测得的挥发性有机成分的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
对于含VOCs 废料(渣、液),可采用《工业固体废物采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 质谱法》(HJ 643—2013)、《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 气相色谱法》(HJ 760—2015)等关于固体废物采样、制备、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的标准、规范,确定含VOCs废料(渣、液)中VOCs 废气处理含量。
③对于有机聚合物材料(塑料母粒、胶粒胶块等),直接认定为VOCs物料。
企业应提供每一工序使用原辅材料的检测报告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数据,以及产品说明书等,按企业实际配比计算施工状态下的物料VOCs 含量。在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要求企业确认每一工序使用物料的VOCs 含量,便于开展后续环境管理工作。环保人员可根据企业原辅材料出入库清单,进行现场核实,如无法提供相关信息证实VOCs 质量占比低于10%,且未采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认定为违法行为。环保人员也可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VOCs 含量。